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07 日)
第4條
傳染病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:

一、醫師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,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方主管機關。

二、法醫師檢驗屍體,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,應依規定時限報告地 方主管機關。

三、醫師以外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,應依規定時限報告醫 師或地方主管機關。

四、依前三款報告地方主管機關者,應填寫法定及新興傳染病個案(含疑 似病例)報告單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鍵入報告資料。

五、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報告,應即將報告及疫情調查資 料以電腦處理轉報中央主管機關。

六、醫療機構應設置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或指定專人,負責協助醫師 報告。醫師於報告地方主管機關時,應知會機構內感染管制專責單位 或該專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