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07 日)
第13條
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:

一、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指定應監視之症狀項目。

二、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發現前款症狀項目之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,應填寫 症狀通報報告單,報告中央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