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6條
醫事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,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篩檢及預防工 作;其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