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3條
本條例所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(以下簡稱感染者),指受該病毒感 染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及感染病毒而未發病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