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24條
違反第十條規定,經令其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 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