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23條
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、第十二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、 第十五條之一或第十七條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
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,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。

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、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者,處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。

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,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限期令其改善;屆期未改善 者,按次處罰之。

醫事人員有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之一而情節重大者,移付中央主管機關懲 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