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22條
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,因而致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