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5-1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,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,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:

一、疑似感染來源,有致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受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虞。

二、受檢查人意識不清無法表達意願。

三、新生兒之生母不詳。

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,未滿二十歲之人未能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即時同 意,經本人同意,醫事人員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