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4條
主管機關、醫事機構、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感染者之姓名及病歷等 有關資料者,除依法律規定或基於防治需要者外,對於該項資料,不得洩 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