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 ( 104 年 02 月 04 日)
第13條
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;其通報程序 與內容,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。

主管機關為防治需要,得要求醫事機構、醫師或法醫師限期提供感染者之 相關檢驗結果及治療情形,醫事機構、醫師或法醫師不得拒絕、規避或妨 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