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7 月 06 日)
第5-1條
本法第九條所定傳播媒體之範圍,包括平面或電子新聞媒體、網際網路, 及以有線、無線、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、影像、文字或數據 者。

本法第九條所定錯誤或不實訊息之發表人,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在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