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 ( 105 年 07 月 06 日)
第14條
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定二十四小時之起算時點如下:

一、屍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施行病理解剖者,自 解剖完成時起算。

二、無前款情形者,自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或檢察機關開具相驗屍體證明 書時起算。

本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所稱依規定深埋,指深埋之棺面應深入地面一公尺二 十公分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