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港區衛生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34條
航行於國際之船舶,於港埠泊岸期間,應採行有效病媒防治措施,並應懸 掛防鼠盾。但因不可抗力致未能懸掛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