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船舶衛生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27條
自國(境)外進港之船舶,依第十條規定申辦入港手續時,其檢附之海事 衛生聲明書,應由船長填寫並簽名;該船舶置有船醫者,並應經船醫副署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