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人員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26條
辦理屍體入、出國(境)者,應於入、出國(境)前,檢具死亡證明書或 其他證明死因之文件,向檢疫單位申請檢疫;其因罹患傳染病致死者,應 依傳染病防治法處理。

骨灰、骨骸入、出國(境),得免予施行檢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