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人員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25條
各級主管機關對於因檢疫而蒐集之個人資料,應予保密,不得無故洩漏, 並加密處理。

各級主管機關為評估及防治公共衛生危害,得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, 並應以確保符合檢疫目的之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