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人員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22條
旅客於入國(境)時已接受相關之檢疫措施,經評估無直接危害公共衛生 時,檢疫單位得准許其繼續國際旅行;必要時,並得委由運輸工具負責人 通知該旅客預定抵達下一港埠之相關單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