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人員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21條
檢疫單位執行檢疫措施時,對接受醫學檢查、檢疫、隔離或其他措施之人 員,應視需要提供其食物、飲水、衣服、住處、通訊工具、醫療服務或其 他適當之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