港埠檢疫規則  人員檢疫 ( 106 年 10 月 17 日)
第19條
入、出國(境)人員,應依檢疫單位指示,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提供相關聯絡資訊。

二、提供旅遊史、接觸史、疾病史、健康文件、預防接種證明書、相關傳 染病書表或其他有關資訊。

三、接受醫學檢查。

四、接受疫苗接種或其他預防措施。

五、接受檢體採集送驗、送醫治療或其他檢疫措施。

六、其他防疫、檢疫必要措施。

檢疫單位施行前項措施時,應以書面告知;對外籍人士施行居家檢疫、集 中檢疫或隔離治療措施時,應通知該國駐臺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