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總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8條
傳染病流行疫情、疫區之認定、發布及解除,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;第二 類、第三類傳染病,得由地方主管機關為之,並應同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。

中央主管機關應適時發布國際流行疫情或相關警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