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71條
本法所定之罰鍰、停業,除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者,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 外,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處罰 之:

一、違反第九條、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條規定者。

二、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違反本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