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70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;必要時,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之:

一、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。

二、拒絕、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、治療或其他 防疫、檢疫措施。

三、拒絕、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所定 之防疫措施。

四、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檢體及其檢出病原體之保存規定者。

有前項第一款情形,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情節重大者,必要時,得命其停工 或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