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8條
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禁止或處置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;其情節重大者,並得予以一年以下停業之處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