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5條
醫事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:

一、所屬醫師或其他人員,經依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處罰者,得併處之。

二、拒絕、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指示收治傳染病病 人。

三、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三十九條第四項、第五項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