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2條
明知自己罹患第一類傳染病、第五類傳染病或第二類多重抗藥性傳染病, 不遵行各級主管機關指示,致傳染於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