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罰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1條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,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,有 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