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總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6條
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:

一、內政主管機關:入出國(境)管制、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 民眾之服務等事項。

二、外交主管機關: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、持外國護照者之簽 證等事項。

三、財政主管機關: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。

四、教育主管機關: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。

五、法務主管機關: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。

六、經濟主管機關:防護裝備供應、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。

七、交通主管機關:機場與商港管制、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。

八、大陸事務主管機關: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、澳門之人員往來政 策協調等事項。

九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:公共環境清潔、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。

十、農業主管機關: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、漁港之管制等事項。

十一、勞動主管機關: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。

十二、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:新聞處理與發布、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 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。

十三、海巡主管機關:防範海域、海岸、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 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。

十四、其他有關機關: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