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防治體系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6條
地方主管機關於轄區發生流行疫情或有發生之虞時,應立即動員所屬各相 關機關(構)及人員採行必要之措施,並迅速將結果彙報中央主管機關。

前項情形,地方主管機關除應本諸權責採行適當之防治措施外,並應依中 央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。

前二項流行疫情之處理,地方主管機關認有統籌指揮、調集所屬相關機關 (構)人員及設備,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,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。

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,得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流行疫情處理協調會報,協 調各級政府相關機關(構)人員及資源、設備,並監督及協助地方主管機 關採行防治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