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總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2條
政府機關(構)、民間團體、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、工作 、安養、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。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 限制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