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  總則 ( 104 年 12 月 30 日)
第11條
對於傳染病病人、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、接受隔離治療者、居家檢疫者、 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之人格、合法權益,應予尊重及保障,不得予以歧視 。

非經前項之人同意,不得對其錄音、錄影或攝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