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認證及驗證收費辦法  ( 106 年 01 月 12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八條第六項及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機構之認證,其收費基準如下:

一、認證申請:新臺幣六萬元。

二、認證證書:首次發證、變更與展延換證、遺失及污損補發,每件新臺 幣六千元。

三、認證年費:

(一)基本年費:每年新臺幣十萬元。

(二)增收年費:依該年度各該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證明書數,每張新臺 幣六百元。

第3條
驗證機構辦理食品業者驗證,其收費基準如下:

一、驗證申請:每件新臺幣二萬四千元。

二、實地評鑑:如附表一。

三、定期追蹤查驗:如附表二。

四、驗證證明書:

(一)發證、換發:每件新臺幣三千元。

(二)加發證明書、英文證明書:每件新臺幣二千元。

五、驗證範圍增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業別:如附表三。

第4條
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