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
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8條
再利用許可文件,應記載下列事項:
一、再利用機構名稱、地址及負責人。
二、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、種類(代碼)、名稱、許可再利用數量 、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。
三、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。
四、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