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7條
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,經本部審查通過者,發給再利用許可文件,並 副知中央主管機關、再利用機構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及再利 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