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6條
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、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本部審查 ,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,本部應通知其限期補正;屆期未補正者,得逕依 原文件、資料審查。

申請書、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審查後,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 學者專家及主管機關代表複審;必要時,得至現場勘查。審查後認其內容 有修正必要者,應通知其限期修正;屆期未修正者,得逕予駁回。

前二項補正、修正次數,合計不得超過三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