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4條
再利用機構依前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利用者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再利 用計畫書一式十份,向本部提出。

前項再利用計畫書,應包括下列文件、資料:

一、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。

二、清除計畫。

三、再利用計畫。

四、試運轉計畫。

五、污染防治計畫。

六、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。

七、異常運作處理計畫。

八、緊急應變計畫。

九、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。

十、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文件。

十一、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。

前項各款證明文件為外文者,應檢附駐外館處或其他經授權之機構認證之 中譯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