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3條
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公告之事業,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,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;非屬公告之事業,得自行於事業內 再利用。

事業及再利用機構,得依餐館業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,進行再利用 ;其種類及管理方式,如附表。

事業廢棄物再利用,有污染環境或食品安全衛生之虞者,本部得暫停其再 利用;原因消滅時,始得准其再利用。

事業廢棄物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再利用者,得逕依其規定 之管理方式為之。

非屬第二項及前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,應申請本部審查取得許 可文件後,始得再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