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20條
本部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、學術團體至事 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,並得要求其提供相 關文件及說明;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