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事業: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以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餐館業,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餐館有關之事業 。

二、再利用: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、添 加物、材料、燃料、工程填料、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。

三、再利用機構: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,且經政府機關登記 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(場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