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19條
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前條紀錄,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,應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