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16條
事業廢棄物除附表或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,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 清除,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:

一、自行清除。

二、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。

三、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。

四、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,不得混合清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