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14條
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、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,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 之一者,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、資料,報本部核准後,始得 為之:

一、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。

二、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。

三、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。

四、再利用流程或設施。

五、再利用作業期程。

六、產品名稱、用途或規格。

七、產品檢驗項目、方法或頻率。

八、污染防治方式、設施或規格。

九、再利用後剩餘事業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方式。

十、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。

十一、停業或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