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6 日)
第11條
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,為一年至五年,由本部核定之。事業或再利 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,得向本部申請展延,每次 展延不得逾五年;屆期未申請展延者,其許可文件失效,不得從事再利用 業務;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,應重新申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