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1 日)
第9條
經專案核准製造或輸入者,每次核准期限,最長為一年。期滿前三十日得 申請展延,每次展延六個月,並以展延二次為限。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認有必要而同意再展延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展延,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申請。必要 藥品或其替代藥品無不足供應之虞時,其展延申請,得不予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