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1 日)
第11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 品之專案核准,並得令藥商限期回收:

一、申請之文件、資料有虛偽不實。

二、有品質、安全或效能之疑慮。

三、違反前條專案核准之內容或附款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