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罰鍰裁罰標準  ( 105 年 05 月 12 日)
第5條
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,命其回收、銷毀而不遵行者, 其罰鍰之裁罰基準,規定如附表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