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6條
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 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、妨礙或拒絕者,以同一日相 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、妨礙或拒絕,為一行為。依不同 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