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3條
實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廣告限制規定之行為者,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 數:

一、不同品項之產品。

二、不同版本之廣告。

三、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。

四、不同日之刊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