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 ( 104 年 06 月 22 日)
第2條
依本法有不得製造、加工、調配、包裝、運送、貯存、販賣、輸入、輸出 、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,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 數:

一、不同日之行為。

二、不同品項之物品。

三、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。

四、受侵害對象之個數。

五、限期改善之期限。

六、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