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 ( 104 年 05 月 28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(以下簡稱本法)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費證書費收費基準如下:

一、查驗登記初審費用,每件新臺幣八萬元。

二、查驗登記複審費用,每件新臺幣十七萬元。

三、許可證變更登記、展延者,每件新臺幣六千元。

四、許可證遺失補發、轉移登記、污損換發者,每件新臺幣八千元。

五、許可證證書費,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
第3條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