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08 日)
第8條
中央主管機關對受補助者,為檢查及瞭解其執行補助案件之情形或其財務 狀況,得命提出相關文件、資料或報告;必要時,並得派員或會同有關機 關實地勘查或查核,受補助者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